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被 告 林長禮
林長耕
林長樹
林亞觀
林亞芬
林亜池 住福建省金門縣○○鄉○○村○○0○
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以112年度城補字第1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金城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答詢表等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7、131、133至134頁)。
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