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徐金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代位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人夫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