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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選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國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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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17日112年度選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涉訟案件,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
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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