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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宋采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18,449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33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宋采妮前於111年12月27日經網路向債權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70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618,449元,及自112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33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以3期為限。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㈡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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