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3,司促,232,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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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蘭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

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葉蘭蘭已於債權人聲請對其發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2年11月24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因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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