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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簡子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60,4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簡子富於民國111年6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30萬元,約定自111年6月28日起至114年6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3月1日止累計178,848元未給付,其中173,547元為本金、4,836元為利息、46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簡子富於111年6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0萬元,約定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4年6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3月1日止累計181,627元未給付,其中178,645元為本金、2,982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㈣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3年度司促字第236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73,547元 簡子富 自113年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6計算之利息 2 178,645元 簡子富 自113年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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