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3,司促,254,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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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翁宥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3,6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ZZZZ; &ZZZZ; 000000000號函第2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

因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於000年0月間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勞工紓困貸款,債權人於110年7月5日核貸10萬元予債務人,約定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機動計息,並約定自撥款日起,1個月為1期,前6期暫不攤還本金,自第7期起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予債權人,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18條第4款)。

並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9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

2.每次違約狀態第10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

(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7條第3項)。

㈢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

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債權人借貸之事實存在,債權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㈣前開借款債務人僅繳款至112年12月5日止,債權人於113年2月27日寄發催繳信函限期繳款,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未償。

㈤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為此,債權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0條、第20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㈥釋明文件:金管會函文線上成立契約勞工紓困貸款約定書帳戶明細催繳信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3年度司促字第254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23,633元 翁宥杰 自112年12月5日起 至113年1月5日止 年息百分之1.845 自113年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21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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