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3,司促,256,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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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簡祐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99,3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簡祐緯(原名簡佑倫)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3月7日止累計99,322元未給付,其中31,151元為消費款、65,686元為利息、2,48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㈢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3年度司促字第256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31,151元 簡祐緯(原名簡佑倫) 自113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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