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3,司促,258,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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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志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

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蔡志榮已於債權人聲請對其發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2年2月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因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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