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3,司促,27,2024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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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楊宗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9,90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8月止,共積欠電信費19,903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㈣釋明文件:電信欠費設備清單及依法追繳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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