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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耀友
債 務 人 郭佳哲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司促字第282號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關於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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