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3,司促,287,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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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劉慶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106,8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劉慶雲於民國112年6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9萬元,約定自112年6月17日起至119年6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3月14日止累計75,120元未給付,其中73,557元為本金、1,563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劉慶雲於112年6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036,726元,約定自112年6月17日起至119年6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3月14日止累計2,001,372元未給付,其中1,959,709元為本金、41,663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劉慶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253778,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13年2月28日止累計30,324元未給付,其中29,072元為消費款、752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㈤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73,557元 劉慶雲 自113年3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3.6計算之利息 2 1,959,709元 劉慶雲 自113年3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3.6計算之利息 3 29,072元 劉慶雲 自113年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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