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林雅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8,182元,及其中26,816元自民國112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雅麗於111年7月6日經網路向債權人以線上申請方式,經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規定辦理身分確認符合後,乃核發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7005)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雅麗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26,816元,而於112年11月13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1,366元,以上共計28,182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㈢釋明文件:信用卡線上申請表格、帳簿查詢表、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