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3,司促,304,2024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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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許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4,1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許美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3月12日止累計104,155元未給付,其中98,773元為消費款、3,862元為循環利息、1,52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㈢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113年度司促字第304號附表:利息:本金序號 本  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198,773元許美玲自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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