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3,司促,319,2024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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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9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張簡安庭
債 務 人 謝聖斌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26,628元,及其中㈠501,879元自民國113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7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24,749元自113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7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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