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3,司促,371,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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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鄭振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46,17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8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2%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12,67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2年3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4%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33,5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㈣釋明文件: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查詢帳戶主檔資料影本各2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3年度司促字第371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412,674元 鄭振裕 自113年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2 2 133,500元 鄭振裕 自113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12,674元 鄭振裕 自113年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133,500元 鄭振裕 自113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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