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3,司促,439,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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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3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薛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18,013元,及其中本金102,877元自民國113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薛欣於000年0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13年2月底尚積欠債權人118,013元未為清償(手續費14,460元、消費款24,723元、預借現金1,678元、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76,476元及已到期之利息676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102,877元自113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

㈣釋明文件: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消費繳息查詢、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各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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