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3,司促,449,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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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何建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0,1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何建志於民國110年4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110年4月23日起至113年10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4月23日止累計40,102元未給付,其中34,743元為本金、4,066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㈢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3年度司促字第449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34,743元 何建志 自113年4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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