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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吳明達
債 務 人 許文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88,3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ZZZZ; &ZZZZ; 000000000號函第2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
因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
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 ,債權人於112年6月21日核貸20萬元予債務人,借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加12.42%機動計付,(113年2月21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58% ,計息利率為14%),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本貸款依年金法計付,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信用借款約定書第20條第1款);
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自第10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6條)。
依借款之繳款明細 ,債務人原確實繳付系爭借款每月應還之月付息(證五),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㈢債務人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 ,債權人於112年10月3日設立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貸款10萬元予債務人,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加10.97%機動計付(113年2月21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58%,計息利率為12.55%),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每月還息,到期還本,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第24條第1款);
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自第10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9條)。
此據系爭帳戶動撥循環繳款明細,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㈣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
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實有向債權人借貸之事實存在,債權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㈤詎料,上開借款分別自113年2月21日及113年2月21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288,3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㈥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債權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0條、第20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㈦證據: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影本1份。
二、線上成立契約影本2份。
三、永豐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線上申請專用)暨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1份。
四、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LNC-148_000000)影本1份。
五、繳款明細查詢2份。
六、利率變動表1份。
七、戶籍謄本影本1份 。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113年度司促字第459號附表:利息:本金序號 本 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188,326元許文郡自113年2月21日起至113年3月21日止年息百分之14自113年3月22日起至113年12月21日止年息百分之15自113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2100,000元許文郡自113年2月21日起至113年3月21日止年息百分之12.55自113年3月22日起至113年12月21日止年息百分之15自113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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