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3,司促,525,202406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25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方鼎元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計算上限為90日,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