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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9號
債權人林訓裕
債務人陳國平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萬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及以每萬元每日加收10元(即年息百分之36.5)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及民事陳報暨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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