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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呂彥龍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88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W007013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10月止,共積欠電信費8,885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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