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3,司促,652,2024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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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2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詹庭禎


債務人林彥幸(原名林金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7,262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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