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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1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詹庭禎
債務人陳玉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9,8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玉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293269,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6月5日止累計59,881元未給付,其中5
8,562元為消費款、1,319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㈢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113年度司促字第671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1 | 58,562元 | 陳玉妮 | 自113年6月6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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