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3,司促,686,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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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6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尚瑞強


債務人洪楷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9,812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洪楷程於110年8月25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
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㈡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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