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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李錫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74,1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李錫樹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369,582元。
(二)依本契約第3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第10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4,381元。
(2)延滯期間利息:自112年10月13日起,以本金369,582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第10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200元(契約書第4條)。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債權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1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
㈢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
二、交易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3年度司促字第70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369,582元 李錫樹 自112年10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以每1個月為1期,逾期在9期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延滯利息,自第10期起按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算之延滯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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