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3,司促,93,2024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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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3號
債 權 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債 務 人 曾鵬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0,344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112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曾鵬宇於110年6月29日向債權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此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證一)可稽。

詎債務人自112年10月29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

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證二)、「借款人暨立委託書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證三)為證。

㈡依契約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支付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㈢釋明文件: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借款人暨立委託書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帳務資料影本等各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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