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3,司催,3,202407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號
聲 請 人 駿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杏

關 係 人 陳瑞城即瑞豐水電材料行


關 係 人 錩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翰諭
關 係 人 陳笑榮即建行工程行

關 係 人 李俊宏即三和瓦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駿益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金門分行 113年2月5日 153,290元 SCAB0000000 2 113年2月20日 25,907元 SCAB0000000 3 113年2月5日 63,000元 SCAB0000000 4 113年2月5日 102,900元 SCAB0000000
附記:
一、聲請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聲請人得於「民事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狀」到達法院10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三、請聲請人於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正本或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