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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原 告 羅金玉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天降等十七人間聲請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貳拾肆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參照。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從而,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未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551號、109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2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①塗銷附表所示之土地於民國70年8月24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②兩造就附表所示之土地應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上開二請求之訴訟目的一致,且未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90,856元【計算式:15,963,423元×原告主張之應繼分比例1/4,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3,276元,尚應補繳27,324元,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翔雲
附表
編號 原告起訴狀附表所載地號 本院依職權查詢後左列土地之最新地號 價值 民國70年8月24日繼承登記時之土地地號 變更後之地號 1 金門縣○○鄉○○村○○0000地號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121、122、130地號於108年時併入120地號土地,本院卷一第225頁) 1,063,815元 (709.2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1500元) 2 金門縣○○鄉○○村○○0000地號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3 金門縣○○鄉○○村○○0000地號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4 金門縣○○鄉○○村○○0000地號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5 金門縣○○鄉○○村○○0000地號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190,950元 (127.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1500元) 6 金門縣○○鄉○○村○○00000地號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4,368元 (0.78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5600元) 7 金門縣○○鄉○○村○○00000地號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187,427元 (189.3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990元) 8 金門縣○○鄉○○村○○00000地號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280,497元 (283.3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990元) 9 金門縣○○鄉○○村○○00000地號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188,199元 (190.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990元) 10 金門縣○○鄉○○村○○00000地號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354,000元 (6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5900元) 11 金門縣○○鄉○○村○○00000地號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829地號於90年時併入816地號,本院卷一第225頁) 877,331元 (1333.3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658元) 【依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清冊(本院卷第23頁)所載面積2市畝(依1市畝等於666.6667平方公尺換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即1333.33平方公尺)乘以816地號土地之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658元,計土地之價額應為877,331元】 12 金門縣○○鄉○○村○○00000地號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183,950元 (28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650元) 13 金門縣○○鄉○○村○○0000地號 金門縣○○鄉○○○段000地 號 金門縣○○鄉○○○○段000地 號 584,130元 (389.4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1500元) 14 金門縣○○鄉○○村○○00000地號 金門縣○○鄉○○段0000地 號 金門縣○○鄉○○○段0000地 號 1,092,456元 (303.4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3600元) 15 金門縣○○鄉○○村○○00000地號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1,982,400元 (33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5900元) 16 金門縣○○鄉○○村○○00000地號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1,239,000元 (21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5900元) 17 金門縣○○鄉○○村○○00000地號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2,837,900元 (48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5900元) 18 金門縣○○鄉○○村○○00000地號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4,897,000元 (83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5900元) 合計 15,963,4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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