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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惠鈴
聲請人因不服民國113年1月5日本院金城簡易庭112年度城簡第50號裁定提起抗告(案號:本院113年度簡抗字第1號),並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因不服本院金城簡易庭113年1月5日112年度城簡第50號裁定(下稱原審裁定)提起抗告,並於抗告階段聲請原審裁定之法官應迴避事宜。
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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