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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崇善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當事人蔡其發與蔡顯揚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號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歷次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號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被告蔡其發之訴訟代理人,為充分瞭解系爭事件歷次之審理過程,以核對是否與筆錄相符,爰聲請准予交付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4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被告蔡其發之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復已敘明如聲請意旨所載之主張及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且依上開規,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翔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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