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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黃裕騰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原告黃裕騰對被告陳慶鴻所提訴訟,因未表明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並命補繳。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黃裕騰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另因原告黃志超已質疑原告黃裕騰盜蓋其印章印文,雙方恐存利益不一致情事,請勿擅用對方名義具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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