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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號
原告倪振國
訴訟代理人張于憶律師
被告李根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960,000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704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所明定。次按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請求確認其就附表所示之土地(即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237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拍定之如第3次拍賣公告附表標別A所示之編號1、2之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有優先購買權。系爭不動產依本院民事執行處113年4月17日金院發112司執乙字第5237號第三次拍賣公告所載最低拍賣價格為新臺幣(下同)8,960,000元。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8,960,000元。
㈡是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㈢又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及多元化繳款通知書時,若記載之繳款期限不一致,則以本裁定主文所定補繳期間為準,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鍾雅婷
附表:
編號 | 土地地號 | 面積 | 權利範圍 |
1 | 金門縣○○鎮○○○○段00000地號 | 1273.01平方公尺 | 1/1 |
2 | 金門縣○○鎮○○○○段00000地號 | 171平方公尺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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