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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張慶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金花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87,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3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翔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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