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3,補,45,202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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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號
原告許竣閔
訴訟代理人許瀚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鈺營造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修補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玉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書記官蔡翔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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