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3,訴,19,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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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號
原 告 陳泓妤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惠娟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另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人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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