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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號
原 告 黃聖鈞
被 告 楊士毅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黃聖鈞曾聲請對被告楊士毅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3,974元,應繳裁判費1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489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起訴僅泛稱被告應給付原告三筆款項共計為1,103,974元,惟如何計算出該金額尚有未明,請依照時間、地點、方式、金額及相對應證據,整理歷次之損害賠償金額,且敘明各該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陳報本院(含電子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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