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號
原告倪君耀
訴訟代理人吳榮昌律師
被告金門景緻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嘉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魏玉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蔡翔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