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3,訴,27,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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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號
原告倪君耀
訴訟代理人吳榮昌律師
被告金門景緻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嘉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魏玉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蔡翔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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