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3,訴,8,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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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號
原 告 翰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甫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11日合法送達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41至45頁),惟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至49頁)。

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首揭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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