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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四號
原 告 如新國際人才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新佳 設
送達代收人 莊郁卿 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七六0號十二樓右原告與被告永展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參拾陸萬伍仟陸佰零貳元,折合銀圓壹拾貳萬壹仟捌佰陸拾捌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仟貳佰壹拾玖元,折合新臺幣叁仟陸佰伍拾柒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規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原告應繳納新臺幣參仟陸佰壹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顏淑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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