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八號
原 告 展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國忠
送達代收人 周曉嫻
被 告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在
右當事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四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建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成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