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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未據繳納裁判費,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吳振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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