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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陸軍總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壹拾肆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號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魏玉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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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 額(新臺幣元)│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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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 │ 一一、三七九│原繳一○、○三八元,補繳一、三四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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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送達郵資│ 六三五│原繳九七○元,退還三三五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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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測量費 │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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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二○、○一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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