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93,催,2,200402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複 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葉珊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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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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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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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尊農畜產企│台灣土地銀│九十三年一月十日    │伍萬貳仟元        │EQ0000000│
│    │業有限公司│行金城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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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書記官 許永溪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附記:
一、請於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
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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