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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即原告) 金門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伍佰肆拾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乙○○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魏玉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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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 額(新臺幣元)│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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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判 費│ 六、一九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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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達 郵 資│ 二四三│原繳三九○元,退還一四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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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 費│ 一、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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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 量 費│ 六○○│原繳四、○○○元,退還三、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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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八、五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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