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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拆屋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
,具狀補正僱工拆除系爭共同壁費用並檢附估價單,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英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靜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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