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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親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確認父子關係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否認或認領子女,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認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乙○○親子關係存在,依其訴訟之性質,屬於父母子女間親子訴訟事件,應類推適用上述規定,而原告居住於台北市○○路○段一五0巷十三弄六號二樓,此據原告陳明在卷,依前開規定,本件確認父子關係訴訟應專屬原告即子女住所地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家事庭
~B法 官 葉珊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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