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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魏玉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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