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金門防衛司令部後勤支援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英志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靜秋
附表
┌────┬──────────┬────────┬───────┬──────┐
│票據種類│發票人 │發票日 │面額(新台幣)│票號 │
├────┼──────────┼────────┼───────┼──────┤
│支票 │臺灣土地銀行金城分行│九十一年八月八日│五萬元 │六一九一五九│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