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95,促,447,200606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4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又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向第三人(即債權讓與人)樺儀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訂購手機並採分期付款買賣方式繳款,茲因第三人與債權人(即債權受讓人)訂有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受讓約定,將應收帳款讓與債權人,詎債務人屆期未予清償等語。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並未依照民法第297條規定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9 日通知債權人補正相關文件以供釋明,並於同年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迄未補正,揆諸首開之說明,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施慶鴻
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成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